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604號

原告 洪襟傑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曾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所欲設置之排水管線,無法援用原複丈成果圖,須待地政事務所重新繪製後,再行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