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604號
原告 洪襟傑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曾友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所欲設置之排水管線,無法援用原複丈成果圖,須待地政事務所重新繪製後,再行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