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歐建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周郭秀嫌 支付命令,經被告周郭秀嫌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32,7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周郭秀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請依起訴形式表明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提出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