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煒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黃月 、 黃未 、 黃來杏 、 黃來滿 、 黃足 、 黃進益 、 陳黃木鶯 、 黃進勇 、 黃進春 、 黃木娥 等10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等10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