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1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洪銘鍵
之1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原名: 洪黃美玉
之1債務人 洪嘉敏 債務人 吳洪嘉琳 債務人 洪麗芳
之1債務人 洪宜婕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武賢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