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董俊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靖傑林詠城 間撤銷調解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系爭調解書如經撤銷後,原告所獲利益應以其就該件交通事故欲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為準,參照其陳報狀之主張(卷34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併請提出被告林靖傑、林詠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機車行車執照影本,併其維修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工資與零件金額請分開列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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