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子○○
庚○○○戊○○○壬○○辛○○丁○○丙○○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揚銘 律師住台中市○○○路○○○號被告癸○○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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