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被上訴人己○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庚○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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