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83號聲請人乙○○原名: 陳美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11月13日起至91年1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
,分別為:㈠1,000,000元及㈡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分別為90年5月30日及90年11月27日,並簽發發票日為90年5月30日及90年11月27日之支票2紙與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蓮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