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