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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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 黃正淮 律師(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
樓被繼承人甲○○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
主文被繼承人甲○○92年度財管更字第7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290元。
理由
一、查聲請人黃正淮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150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登報費用7590元登報費用2700元合計1029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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