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建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羅傑士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店建小字第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請反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持原審判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假執行,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二一○一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上訴人之不動產,現正鑑價拍賣中,爰聲請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云云。
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店建小字第七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業因上訴無理由經駁回在案,則聲請人前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詹駿鴻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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