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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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展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展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分別於㈠民國108年10月8日晚上7、8時許,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強 」之男子,同時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2包後持有之,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翌日(9日)上午7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員警持拘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拘提時,適被告在場,經被告同意搜索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1)、尚未施用之咖啡包2包(附表編號2至3)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附表編號4)(下稱前案);另於㈡108年10月31日下午
6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巷○○號「美麗四季精品旅館」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1月2日晚上9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口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主動將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即附表編號5)交付警方查扣(下稱後案)。而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75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38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上開前、後案查扣如附表編號
1、5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編號2至3所示之咖啡包2包、編號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1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043號、
108年1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4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19754號卷第37頁、108年度毒偵字第3380號卷第47頁)存卷可參。參諸前案被告係同時購入並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2至
3所示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且同時為警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則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之犯行,仍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是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係違禁物,且上開毒品包裝袋及玻璃球等物,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扣案物品│檢驗結果│數量/驗後淨重││號││││├─┼───────┼───────┼─────────────┤│1│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1.037公克│││││,含包裝袋)│├─┼───────┼───────┼─────────────┤│2│咖啡色粉末│甲氧基甲基安非│1包(驗後淨重10.310公克,││││他命│含包裝袋)│├─┼───────┼───────┼─────────────┤│3│咖啡色粉末│甲氧基甲基安非│1包(驗後淨重8.824公克,││││他命│含包裝袋)│├─┼───────┼───────┼─────────────┤│4│玻璃球吸食器│甲基安非他命│1組│├─┼───────┼───────┼─────────────┤│5│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084公克│││││,含包裝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