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崇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崇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通知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0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207至
211頁,下稱上開毒偵卷)存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皆確屬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被告於108年6月17日經查獲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時,亦同時遭查扣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煙草
2包,上開扣案煙草經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6460號鑑定書可徵(見毒偵卷第213頁),聲請人亦聲請就此一併沒收銷燬,而依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所示,被告之尿液雖僅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大麻類則呈陰性反應(見毒偵卷第203頁、第227頁),然依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述,其於查獲前曾吸食大麻(見毒偵卷第13至14頁、毒偵卷第
200頁)。惟因毒品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限,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案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是如其施用微量之大麻,即可能於短時間內迅速代謝完畢而無法檢測出大麻類陽性反應,且本件亦自被告身上扣得大麻2包,故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自白應堪採信。再觀諸檢察官就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亦併同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乙情,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就大麻一併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大麻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㈢綜上,檢察官就本件扣案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於108年6月17日雖亦有扣得行動電話、吸食器、夾鏈袋、現金等物,惟該等物品均另扣於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案件(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278號),且觀之本聲請書之理由,該等物不在本案聲請沒收範圍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含包裝袋)│0.324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包(驗後淨重為││││含包裝袋)│0.772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含包裝袋)│0.523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含包裝袋)│0.292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包(驗後淨重為││││含包裝袋)│0.408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編號1之│││含包裝袋)│0.421公克)│袋中袋│├──┼───────┼────────┼────┤│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編號4之│││含包裝袋)│1.461公克)│袋中袋│├──┼───────┼────────┼────┤│8│大麻│2包(合計驗後淨│││││重為2.8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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