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盧政達
被 告 周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又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
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8及第436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考其小額訴訟
程序不得為一部請求之立法意旨,係在於避免原告就不屬於
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利用小額程序,適用
特別規定,除增加法院之案件負擔外,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
發揮,並影響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護。惟原告如已向法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就被告權益影響而言,充其量
仍在小額聲明之限度內,法院自無從拒絕原告選擇採用簡便
、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式獲致紛爭解決之權利,此亦為本條
但書所由設。再者,當事人違反上開規定適用小額程序,而
為一部請求者,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
6點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周素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因偏頗而枉法裁判案件,致原告於憲法上所保障之人性尊嚴
、訴訟權及財產權遭受損害,而被告所為前開侵權行為事實
,原告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因原告無資力
,僅暫先部分請求10萬元等語,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
本件原告就其餘額之損害賠償仍表明保留請求之意,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本件起訴所為請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6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