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68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沈宜
蔡懷瑢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沈宜與被告蔡懷瑢間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就如附表所示土
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2年3月1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蔡懷瑢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以贈與為
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蔡義明 於民國86年6月間邀同被告沈宜及
訴外人 林炳輝 為連帶保證人,以車號00-0000號車輛供擔保
向原告辦理本金新台幣(下同)42萬元分期付款,惟蔡義明
、被告沈宜、林炳輝自87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
原告獲鈞院以87年度促字第2394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並換發88年執字第238號債權憑證。原告取得執行名義後迄
未獲償,迄至102年7月5日止,被告 沈宜尚 積欠原告88萬080
3元,原告於102年3月間發現被告 沈宜原有 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為逃避本件債務,竟於102年3月12日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至被告蔡懷瑢名下,該行為有害及原
告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沈宜名下還有另一塊土地,故其將系爭土地
贈與並移轉登記給被告蔡懷瑢,並未損害原告之債權,被告
有意願與原告和解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債權憑證
、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被告沈宜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財產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
,且被告沈宜及訴外人蔡義明、林炳輝名下無財產,經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經上開債權憑證予以載明,足見被
告沈宜確已無資力。至於被告沈宜名下固另有系爭土地同小
段0000-0000地號土地,該土地於10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890
元/平方公尺,而該土地面積為1440.00平方公尺,合計公告
現值為128萬1600元,惟該土地設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總金額為200萬元,有該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已逾
前揭公告現值,自難認原告債權得就該土地受償。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撤銷訴權,只要債務人
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其債權之客觀事實,債權人即得行使
,不以債務人具有惡意或無償行為之受益人知悉有害債權為
必要,債權人如發覺有害及其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撤銷
之;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乃包括債務人之債權行
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撤銷權時,並可同時訴請撤
銷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
3號、48年台上字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沈宜於87年
間即積欠原告款項,被告2人間於102年間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登記原因為贈與,被告亦未證明
屬有償行為,且被告沈宜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已
如前述,則被告2人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無償行為,將
致原告於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後,無從對原告之財產為求償,
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
人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
為,並訴請被告蔡懷瑢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於法有據。
㈢綜據上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2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2年1月25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
為,及102年3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
求被告蔡懷瑢塗銷102年3月1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撤銷意思表示暨塗銷所有權登記而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宣告,故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問題,附此敘明
。
四、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另論述,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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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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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上水底│0000-0000│117.00│全部│
│││││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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