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慶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慶能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被告梁慶能於民國100年間曾因酒醉駕駛犯公共危險罪,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湖交簡字第241號刑事簡易判決
,處罰金新台幣60,000元,嗣於101年1月20日易服勞役執行
完畢,竟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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