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楊東憲
被 告 郭和瑄 原名: 郭秀 .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10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895元
,及其中339,756元自民國9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表示不請求帳管費20
0元,即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訴之變
更,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於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
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5年
2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萬泰銀行本金339,756元
、95年1月4日前之利息333元及自95年1月5日起至同年
2月7日止之利息5,606元未清償,而原告於95年12月26日
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爰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3,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