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1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朱恩慶
       傅相頤
       朱家輝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15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1日上午9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朱恩慶於民國97年11月2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傅相頤、朱家輝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84,315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
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
償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4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95
年7月1日,詎借款人自101年1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致
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
被告傅相頤、朱家輝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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