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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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告 胡瀞月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 王啓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到院(並附繕本乙份):
一、原告主張103年1月20日借款60萬元予被告,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清償期是否已經屆至?借款契約中「借貸期間自乙方(即原告)實際支付借款予甲方(即被告)之日起12個月為上限」又應如何解釋?
二、原告主張103年2月25日借款200萬元予被告,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清償期是否已經屆至?借款契約中「借貸期間自乙方(即原告)實際支付借款予甲方(即被告)之日起18個月為上限」又應如何解釋?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