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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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英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陸陸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後淨重參點捌柒柒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英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2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及白色結晶3包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4年4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026號、104年6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104年9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138號、104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70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卷第25、27頁、104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卷第33、3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