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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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春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春美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所涉過失傷害罪另判決公訴不受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