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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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昌 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昌原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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