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科以證人罰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陳瓊堯上列證人因被告蕭○○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5804號),經檢察官聲請裁定科以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瓊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證人陳瓊堯之戶籍地址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而其於警詢時 陳明 其實際居住地即為上開戶籍地址,亦有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在卷可佐。聲請人為查明被告蕭○○所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以證人身分依上開地址傳喚證人陳瓊堯應於民國105年4月18日下午3時到庭作證,而陳瓊堯之傳票於105年3月29日由其本人收受,而生送達效力,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證人陳瓊堯業經合法傳喚無訛。證人陳瓊堯既受上開傳票之合法送達,然未據陳明有何正當理由,亦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嗣經執行拘提亦無著,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科 證人陳瓊堯罰鍰新臺幣
1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