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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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691號債權人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債務人 陳來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來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