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聲請人 張良玉 (即 梁美蘭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張良玉(即梁美蘭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需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之印鑑章一致)。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