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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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聲請人 張良玉 (即 梁美蘭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張良玉(即梁美蘭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需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之印鑑章一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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