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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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崇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瀞云 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重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4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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