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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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顏榮一
上列原告與 謝賴惠美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許進賀蕭許阿蕉陳許巧許誇爐顏水源蘇顏愛 、蘇
  顏秀霞、 顏貽品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陳報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三、依上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重新提出記載適格、正確之全體
  被告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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