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顏榮一
上列原告與 謝賴惠美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許進賀 、 蕭許阿蕉 、 陳許巧 、 許誇爐 、 顏水源 、 蘇顏愛 、蘇
顏秀霞、 顏貽品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陳報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三、依上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重新提出記載適格、正確之全體
被告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