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美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