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1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林宣誼
被 告 王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5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訴訟代理
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62,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照駕駛牌照F37-762號機車,於108年
4月25日9時2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與江
寧路3段71巷口,因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讓幹
線道車先行而撞擊訴外人 彭晶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機車,
致使訴外人彭晶受傷。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
分隊處理在案,事故發生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先行賠付保
險金89,546元予訴外受害人彭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條第5款之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
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
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
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各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
條之1規定而駕車。又債務人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
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故原告爰依該條之規定,於給付金額
範圍內向債務人求償。因訴外人彭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亦有
30%之過失,故僅請求被告賠付62,682元,為此,爰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62,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查核單、車險理賠計
算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等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損害之發
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
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訴外人彭
晶受傷支出醫療費用89,546元乙節,業據其提出亞東紀念醫
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自承訴外人彭晶亦有百分之30之責任,本院綜合雙方過失情
節及相關事證本院審酌卷內資料,綜合雙方過失情節及相關
事證,認被告與訴外人彭晶之過失程度分別為10分之7、10
分之3,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62,682元(計算式:8
9,546元×70%=62,682元),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62,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3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