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成 即黃 王玉蓮 之繼承人間聲請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亦應適用。復按因不動產之物
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對訴外人 黃文利 之借款債權催討未果(黃
文利已死亡,由黃王玉蓮繼承,後黃王玉蓮死亡,由相對人
黃文成繼承),代位訴外人黃文利依撤銷詐害債權及所有物
返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黃文成將原屬於訴外人黃文利位於
雲林縣口湖鄉之土地,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予相
對人黃文成,而本件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係在雲林縣口湖鄉
,非在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法律關係代位
請求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仍有專屬管轄之適用,故本案專
屬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
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