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5號
上 訴 人 楊姍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珮思國際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貳
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