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6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3年度訴字第18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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