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字第6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3歲被告乙○○男45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9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乙○○之年籍「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乙○○之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