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搬遷補助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30號上訴人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乙○○、丙○○及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1830號給付搬遷補助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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