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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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國字第18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度國字第1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洪碩垣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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