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89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林芷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
庭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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