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5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秀金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高秀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2
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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