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5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岳陵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旭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45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