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天樂 (更名前: 陳俊明
相 對 人  陳李龍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約定
無效。其性質屬債權人代位提起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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