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高玉文高玉明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如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高玉文之被繼承人高玉
明與相對人葉如月於90年12月19日所為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不
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間等事件,其性質屬債權人代位確認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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