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玄照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
代 表 人 黃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嗣因相對人
即被告違約等情,請求其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新臺幣20萬元等
語,惟依前揭工程採購契約第20條第1項第1款約定管轄法
院,並記載若未選擇機關、工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者,以機
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1份
在卷可佐,而兩造既未特意勾選管轄法院,自應以機關即相
對人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
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