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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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嚴成達 、嚴○○間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二、提出上開建物登記所有權人即被告嚴○○身分之年籍資料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