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254號
原 告 張廷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雨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5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其中
除醫療費用及無法工作之損失部分為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所生之
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
費外,修車費用24,950元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