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5,634元{[1300X(389-32)]+[7100X(267.94-1
80.4)]},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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