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葉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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