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葉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