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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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黃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 謝榮德 間請求協同辦理農育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公業謝榮德主事務所所在地,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公業謝榮德現任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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