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黃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 謝榮德 間請求協同辦理農育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公業謝榮德主事務所所在地,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公業謝榮德現任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