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4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4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8月8日下午2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7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2月1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
納款項,且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2年5月17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共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又上開債權業於94年6月30日移轉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及債權讓與證
明書暨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