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4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弘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
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