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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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富村食品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耀
訴訟代理人 謝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95,3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而查,本件已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爰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