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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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園中園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祥
被 告 吳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君間請求管理費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